高雄市燕巢區燕巢國小學生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要點
101.08.27制訂
109.07.08修訂
一、依據
高雄市政府109.04.14高市教資字第10932185000號函
二、目的
為維護團體秩序、使學生在校專心學習、提供學生家長聯繫管道及有效管理,並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,養成使用禮儀之目的。
三、申請條件
學生家長為求聯繫的方便,或其他因素,而有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之必要者,即可向學校提出申請。
四、申請程序
(一)學生填寫「燕巢國小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申請書」,並經家長簽名同意。
(二)申請後經導師向家長查證,且經學務處通知同意後,始得攜帶手機到校,並得使用之。
五、使用時間
(一)不得開機使用的時間:上課、早自修、午休、升旗、社團練習、各項集會活動期間,及會干擾他人活動等時間與情形。
(二)可以開機使用的時間:上述時間之外,其餘在校時間得於老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手機。
六、管理方式
(一)學生禁止以行動載具從事下列活動:1.傳送及接送簡訊。2.上網。3.拍照攝影。4.玩遊戲。5.瀏覽影音檔案。6.其他與通話無關之行為。
(二)配合規定使用時間始可開機使用,並不得把玩行動載具。
(三)學生自行妥善保管行動載具,如有損壞或遺失,由學生自行負責。
七、違規處置
(一)學生如違反管理方式第一條與第二條規定,記點一次,並由導師或學務處暫時保管,放學時歸還。記點二次,暫停該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一個星期。一學期累積計點達六次,至學期結束前,不得攜帶行動載具到校。
(二)未經申請而私自攜帶行動載具電話到校者,由班導師先暫時保管,放學時歸還,並通知家長。
(三)由導師或學務處暫時保管時,須在第三人在場的情形下,將行動載具關機,存放在信封,加以彌封,並加註行動載具機型,當事者在彌封處簽名。歸還時,亦須在第三人在場的情形下,由當事者與第三人確認彌封有無損毀與行動載具之機型是否正確,並在確認單上簽名,才可領回。
八、導師與學務處須於教學活動、導師時間、或其他集會活動時,宣導使用行動載具校內使用規範、相關禮儀、與注意事項,避免違規、妨害他人隱私、自由及財產等權益。
九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